索 引 号 | 00913403X/2019-00175 | 信息分类名称 | 电子政务/其他公文/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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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年1月24日 |
名 称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 ||
文 号 | (0)0 | 主 题 词 | 电子政务 |
工作通知〔2019〕4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9项证明事项(具体目录见附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和企业生产经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外,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对有关文件和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保证平稳过渡。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
录
附件
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 | 索要单位 | 证明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取消后的 处理方式 |
1 | 纳税证明 | 发展改革行 政主管部门 | 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真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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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用证明 | 发展改革行 政主管部门 | 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真办法的通知》(渝 办发〔2007〕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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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校就读和学费标准证明 | 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 | 建卡贫困家族在校大学生申请学费资助 | 《乐发国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族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网络核验 |
4 | 完税证明 | 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 部门 |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税信息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5 | 房屋权属证明 | 公安行政主 管部门 | 编制门楼号 |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法宝证照核验 |
6 | 房屋建设文件证明 | 公安行政主 管部门 | 编制门楼号 |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书面告知承诺 |
7 | 门楼号变更证明 | 规划自然资 源行政主管 部门 | 因门楼号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 |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8 | 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 公安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办证 机构 | 养犬人办理境外进口犬只养犬登记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 |
9 | 暂住证明 | 公安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办证 机构 | 办理养犬登记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10 | 犬只免疫证明 | 公安行政主 管部门 | 办理养犬登记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 |
11 | 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 | 医保行政主 管部门 | 重庆保险待遇申领时需出具该证明 |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 与协议服务机构数据共享、法定证照核验 |
12 | 被供养人的生存证明 | 人力社保行 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 |
13 | 婚姻关系证明 |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14 | 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 人力社保行 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15 | 养子女身份证明 | 人力社保行 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16 | 独生子女证明 | 人力社保行 政主管部门 | 申请增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待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17 |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 医保行政主 管部门 | 参保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 | 网络信息共享、电话查询 |
18 | 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病情、病史证明 | 人力社保行 政主管部门 | 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 《乐发国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19 | 在校大中专 学生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20 | 现役义务兵 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21 | 劳改劳教人 员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 |
22 | 收养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23 | 集体土地上 住房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24 | 无住房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实地调查 |
25 | 常住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26 | 无住房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拆迁中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乡户口的申请住房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27 | 长期居住在 项目征收范 围内的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征地安置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 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28 | 业主同意证 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29 | 公示情况证 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书面告知承诺 |
30 | 稳定住所证 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 |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 政府部门核查 |
31 | 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32 | 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33 |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34 | 收入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 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 |
35 | 个人住房情况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 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 |
36 | 家庭居住状况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37 | 灵活就业收入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38 | 工作情况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作为公租房申请时核查申请家庭收入材料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同凭证查验、法定证照核验 |
39 | 家庭居住状况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廉租住房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40 | 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请廉租住房 | 《乐发国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 |
41 | 权属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转出农村产权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42 | 同意流转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转出农村产权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 主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 |
43 | 配套建设幼儿园审核同意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办理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44 | 企业信用报告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8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45 | 人均耕地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测算土地征收人员安置数量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 |
46 |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办理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 | 《乐发国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 | 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等 |
47 | 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干涂抹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 《乐发国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 | 账户流水材料 |
48 | 征地完结证明 | 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49 | 老旧住宅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老旧住宅建设电梯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 | 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50 | 使用权证明材料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5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5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53 | 城市低保家庭证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低保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54 | 优抚户证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优抚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55 | 非营利性福利机构证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法定证照核验 |
56 | 水电气费使用证明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合同凭证核验 |
57 | 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筑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无产权证明且无法证明该场地是否属违法建筑的场所申办登记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 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 |
58 | 经营场所合法性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申请登记、许可或者备案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 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 |
59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以无产权证明的场所申办工商登记登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 | 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 |
60 | 产品出口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 | 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 |
61 | 安全生产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 | 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 |
62 | 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63 | 环保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 | 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64 | 质量责任事故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65 | 企业信用信息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66 | 纳税证明 |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 | 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67 | 符合“四山”规划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及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 | 《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 |
68 | 存款余额资信证明 | 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369号)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6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乐发国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369号) |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